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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权限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  我局拟制的《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权限有关工作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权限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和《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进一步深化我市石油成品油“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我市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限下放至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取消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事项
  (一)取消原油销售、原油仓储、成品油批发和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核与审批
  1.从通知印发之日起,市、区商务部门不再受理原油销售、原油仓储、成品油批发和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不再受理上述经营资格证书的变更、换证和注销申请业务,现有证书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不再收回。
  2.审批取消后,从事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符合企业登记注册、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油品质量、安全、环保、消防、税务、交通、气象、计量等方面法律法规,达到相关标准,取得相关资质或通过相关验收后,依法依规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二)取消原油销售、原油仓储、成品油批发和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工作。从通知印发之日起,市区商务部门不在受理原油销售、原油仓储、成品油批发和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经营资格年度检查业务。  

     二、下放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事项
  (一)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及管理工作下放至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的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下同)。
  (二)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工作下放至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的部门。
  (三)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网点规划确认下放至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的部门。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申请及变更、受理与审查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区人民政府审批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审核后,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2.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请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应当向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区人民政府审批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审核后,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给予变更,并换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二)审查程序与期限
  各区人民政府审批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或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请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审批条件受理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或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目前仍通过市商务局向商务部申领,由各区人民政府审批部门颁发。      

    五、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营资格年度检查
  各区人民政府审批部门应当每年对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经营、安全等情况,或上级部门关于年度检查工作有关要求,并将年度检查合格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对于年度检查合格的企业,在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对于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应责令其进行整改,经整改不合格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网点规划确认
  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各区新建加油站(点),需符合城乡规划及成品油零售网点布局要求(与周边加油站的间距要求等),列入当地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申请从事新建加油站(点)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到区人民政府审批部门申请办理确认文件,并在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时,提交区人民政府审批部门核发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文件。  

    七、其他事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对于乡镇以下具备条件的地区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加油站,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土地规划方面的手续按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有关政策执行。  

     八、工作要求
  (一)做好审批承接工作。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后,各区人民政府要周密部署安排,尽快确定审批部门,对下放事项建立承接机制,建立健全审批队伍,确保审批工作的连续性,在确定审批部门前,由各区现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初审工作的商务部门负责审批业务。承接衔接阶段,市商务局将指导各区审批部门做好审批工作。
  (二)严格依法依规审批。各区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审批工作。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认真履行申请受理、现场核查、资料审核、审批决定等职责,不得擅自增加受理限制条件、增设办理环节等。
  (三)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各区人民政府审批部门要完善审批管理制度,公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批条件、审批期限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等内容,按照“多规合一”要求编制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互联网+监管”、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年度检查、公示公告等制度,确保本区内成品油经营秩序正规有序。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成品油零售经营审批权限下放后,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管理,规范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秩序,并按时开展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工作。
  (五)全面提升行政能力。各区要加强行政审批队伍建设,加强对成品油审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学习,提高审批人员业务素质。市商务局将适时组织开展成品油审批工作培训,指导各区审批工作,帮助提升业务能力。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执行。自2020年1月1日起,市商务局不再受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相关事项。  特此通知。

文章来源:北京市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