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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 应提交的材料及办理程序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提交:

(一)加油站建设的程序

1、取得省商务厅关于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确认文件。

取得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确认文件应提供的材料(经省辖市商务局(6个扩权县)商务局核准的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1)企业申请文件(要对可行性和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2)《河南省加油站建设申请表》;

(3)省辖市(6个扩权县)商务局的请示文件;

(4)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加油站土地使用权的,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和成交确认合同;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加油站,提供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厅出具的用地批复文件;

(6)拟建加油站平面位置图(非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前后10公里内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半径3公里范围内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

(7)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9)加油站年度行业发展规划(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加油站,出具省交通厅、省发改委的高速公路可行性研究报告、高速公路初步设计批复、高速公路概念设计批复)。

2、申请企业依据省商务厅的规划确认文件,到各相关部门办理建设手续。加油站建设竣工后,企业到有关部门办理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企业持验收合格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到省辖市(扩权县)申办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手续。省辖市(扩权县)商务局依据各验收单位的证书及证明文件,填写《河南省加油站建设验收情况表》,将经核准的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报省商务厅审核(各扩权县申报前必须到省辖市商务局备案后方可上报省商务厅),审核合格,由省商务厅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企业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当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3、省商务厅批复建设的加油站建设期为18个月,加油站建设项目在12个月内无特殊情况没有开工建设的(自批复之日算起),省辖市商务局对该项目的规划确认可报请省商务厅予以注销。注销后其它企业可在同一地点按程序申报建设。

(二)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申请文件;

2、省辖市(6个扩权县)商务局的请示文件;

3、《河南省加油站建设验收情况表》;

4、填写《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5、河南省商务厅规划确认文件;

6、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仅限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使用);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区以外,提供村镇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区以外,不需要提供;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提供概念设计批复或房屋建筑物设计批复);

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城市规划区以外,提供村镇建筑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提供交通厅开工令或开工报告批复);

10、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2、环境保护评估登记表;

13、加油机计量鉴定证书或出厂合格证书;

14、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检测证或检测报告;

15、成品油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16、与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发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供油协议。

(三)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办理程序、时限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辖市(6个扩权县)商务局提出申请。省辖市商务局(6个扩权县)在接到加油站建设的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新建加油站选址进行实地勘察,按照加油站行业规划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将初审意见(正式文件)及申请材料一式二份上报省商务厅。在

取得省商务厅规划确认文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省辖市(6个扩权县)商务局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内容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省辖市(6个扩权县)商务局应当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商务厅。

省商务厅自收到省辖市(6个扩权县)商务局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具有乙醇汽油批发资质的企业必须与省商务厅规划确认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合同。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及办理程序中的每个环节均不收费。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