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属社会组织: 为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促进和规范社会组织发展,根据《河南省社会组织“两随机、一公开”检查审计工作规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拟开展社会组织检查,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手续; (二)新成立的社会组织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开展活动; (三)是否制定了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按章程开展法人治理; (四)修改章程是否报登记机关核准; (五)是否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是否开展了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六)住所是否与登记核准的地址一致; (七)是否有涂改、出租、出借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负责人或工作人员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财产,通过关联方交易牟取私利,挥霍浪费社会组织资金或公共资源等问题; (九)社会团体是否存在强制企事业单位入会并收取会费,强拉赞助、强制服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开展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情况;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举办研讨会、论坛、展会、博览会活动情况; (十)工资福利、行政办公支出及公益事业等财务支出和收入来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接受捐赠、政府扶持等资金管理情况; (十一)是否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是否落实重大活动报告制度; (十二)理事会、党组织活动有关制度是否落实; (十三)是否有其他违法行为。 二、检查方式 检查以分类抽查的方式进行。重点抽查民办学校、民办医院、养老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及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抽查比例为已登记社会组织总数的15%。 三、实施方法 (一)现场查看。重点检查社会组织有无涉嫌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 (二)记录检查情况。制作现场抽查记录表,如实记录社会组织基本情况、抽查情况、现场处理情况,由执法人员和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在场工作人员签字或盖章;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在场工作人员拒不签字或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三)现场拍照。检查时,检查人员要对被检查单位场所、检查情况等进行拍照,与现场检查记录一起存档。 (四)提出处理意见。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视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处理意见应当记录在现场抽查记录表中。 四、时间安排 7月4日——8月20日。 五、检查人员 一组:刘倩、宋立晓、刘浩;二组:张国礼、邵海成、贾宾;三组:王付立、高磊、武爱娟;四组:刘学军、谢桦、汪惠民 六、有关要求 (一)社会组织应当接受登记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拒不接受或不按本办法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有弄虚作假等不予配合监督检查情节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撤销登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登记机关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依法纳入社会组织诚信征信系统。抽查结果作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等方面的主要参考因素。 (三)现场检查时人员不少于2人,要先向有关人员表明身份,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四)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要仪容整洁、言行规范,妥善处理各种突发情况,防止有过激行为,遇有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向办领导汇报。做到依法执法,文明执法。 (五)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纪律,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的吃请,不得索取、接受被检查单位的财、物。 (六)要认真按方案要求进行检查,落实有关内容,制作检查笔录,不走过场。 郑州市民政局 2016年7月1日